关于提交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》告知书
| 2024年08月24日 |

尊敬的客户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、《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商财发〔2018〕486号),以及海关总署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》之规定,请各商铺客户配合以下工作:
2019年1 月1日开始,我司作为“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”、各商铺客户作为境外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”,应委托境内代理企业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的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”,并重新签署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入驻协议》,申请入驻我司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。
感谢各商铺客户一如既往的支持。
特此告知,顺颂商祺。
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



